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纠纷怎么样处置?关于此类纠纷怎么样处置,第一应解决该类纠纷是不是属人民法院管辖。
有些人觉得该类纠纷不是人民法院管辖。其理由是:依据《中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》第二条规定,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。学校属事业单位,民办教师所享受的待遇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,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所发生的争议,不是劳动争议;另外,即便依据《劳动法》第二条规定,属劳动争议的范围,学校应为劳动者购买养老保险,依据1995年十月湖北人民政府鄂政发138号《湖北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规范改革策略》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》的规定,也应由行政部门处置,法院也不可以受理此类案件。
有些人觉得该类纠纷是人民法院管辖,应予受理。其理由:虽然学校是政府拨款的事业单位,但民办教师的性质即民办教师具备双重性,既是农民,又是教师,但不同于公办教师,民办教师的薪资由地方政府负担,决定了学校与民办教师之间是一种聘用劳动用工关系。依据《中国劳动法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国家机关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与之打造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,根据本法实行。所以,民办教师与学校之间所发生的争议,应属劳动争议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本人赞同第二种看法。不可以由于地方政府穷,一时拿不出资金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费,就不考虑法律、政策规定,而不给民办教师购买养老保险。在过去,退休的民办教师都享有生活补贴。因为改革,取消民办教师将来,对于在教育战线上工作多年,但不符合转、退条件,被辞退的民办教师,假如不为其购买养老保险,将对其以后的生活导致非常大的影响,这类人将我们的青春都奉献给了农村教育事业,假如不保护其合法权益,这类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的晚年生活可想而之。